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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补偿款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企业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如下: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固定资产处置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2、当企业支付了拆迁款后,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如何操作呢?拆迁款属于哪个会计科目呢?支付拆迁款是构建固定资产吗?对此问题存在疑问的小伙伴,深空网整理出相关的内容,可以让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3、关于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是不少会计同行存有困惑的业务难点。
5、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
3、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因此,企业收到政策给予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也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政府给的回迁房需要缴纳维修基金,但是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面积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的是,又不希望没有根据就清零往来账了,于是把之前那张凭证冲销掉,但是冲销错了,冲销的话,借方科目应该是回迁房而不是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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